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干部述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述学的对象为全体中层干部,校级领导的述职述廉述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表现(德),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个人品行、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能力(能),主要是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和工作效率。包括依法行政、责任担当、工作思路和创新意识等。 (三)工作作风(勤),主要是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包括参加干部培训、会议出勤、执行外出请假制度情况以及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方面的情况。 (四)工作业绩(绩),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和工作成效。包括在学校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履行干部“一岗双责”情况。 (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遵守六大纪律情况。 (三)贯彻执行干部行使权利、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情况。 (五)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要求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学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习的认识态度。 (二)参加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学习情况。 (三)执行学习制度、学习计划情况。 (四)撰写学习体会和理论调研文章情况。 (五)用学到的知识指导实际工作情况。 (六)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六条 述职述廉述学的要求 (一)广泛征求意见。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前要认真学习干部管理各项规定、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二)撰写述职述廉述学报告。干部根据年度述职述廉述学要求,如实撰写个人述职述廉述学报告。 (三)干部述职述廉述学每年进行一次,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对述职述廉述学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干部,要对其实行谈话提醒、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校每年要对述职述廉述学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述学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干部的述职述廉述学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中。 (七)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抓好管辖范围工作人员的述职述廉述学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电机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沪电机院委[2006]62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