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叶红发布时间:2015-11-23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对学校党政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根据《党章》、《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各级干部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出现不担责、不履职、不抓不管的要严肃问责。

第四条  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问责工作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和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问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六条  党政管理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党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组织纪律性差,不依纪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引发思想混乱,影响学校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在微信、QQ等网络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引起校园不稳定的;

2、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不按章办事的;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4、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5、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6、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等。

(二)责任意识淡薄,消极懈怠,不作为,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或时限内应当办理的事项的;

2、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推诿扯皮、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预算执行部门,未能按期完成财务预算,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等。

(三)管理不严、执行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在部门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而不及时整改的;

2、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致使所在部门工作人员被多次投诉或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3、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督办的工作因主观原因落实不到位或者在限期时间内不解决问题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大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综合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拒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应该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各类先进评选和职务职称的晋级资格。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问责工作组对党政管理人员的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或建议、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问责启动

上级组织、学校领导的批示,学校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师生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学校问责办公室受理,学校问责工作组在收到问责事项的15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问责事项开展调查。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工作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调查材料应形成书面报告。

(三)问责决定或建议

问责工作组根据调查材料,经过集体讨论,提出问责处理决定或建议:

对批评教育方式问责的,由问责工作组作出问责决定;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向学校党委会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执行

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或部门。问责决定书上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采取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要做好谈话记录;采取通报批评问责方式的,要落实好通报时间和范围;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所有材料要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中发现问责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学校党政管理人员的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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