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源头治理, 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后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报告)》至有关部门(二级学院)。 第三条 《纪检监察建议书(报告)》基本内容: (一)发现问题: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倾向性问题、苗子性现象,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上级各项专项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其他方面问题和情况; (二)分析原因:针对上述问题和现象,从源头上、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三)督促整改:通过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防止案件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四条 部门(二级学院)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报告)》后,应及时落实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第五条 部门(二级学院)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就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报告)》的部门(二级学院)所开展的落实整改工作情况反馈后,对整改结果实施二次检查监督。对在二次检查中仍存在整改不彻底或问题更加严重的,则严格采取追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电机学院纪检监察建议书(报告)制度》(沪电机院委[2010]40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