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党风监督员聘任办法

作者:叶红发布时间:2014-11-26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促进学校党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聘任党外同志为党风监督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监督员的聘任

党风监督员主要来自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各部门有一定的代表性。监督员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推荐,学校纪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经学校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为2年。党风监督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正常履行职责时,经学校纪委提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三条 党风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关心党的建设事业,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党风监督员的职责,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二)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爱岗敬业,善于联系群众;

(三)知法懂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党风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搞好学校党风建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广大师生员工对党风建设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师生员工反馈;

(三)定期开展对党风建设的专项调查研究活动,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四)办理纪委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要求,听取学校有关党风建设的情况通报,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党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要以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如实反映情况;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三)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不得任意扩散,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七条 党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纪委办公室负责联系党风监督员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党风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会,并经常进行个别沟通,保证与党风监督员之间信息渠道的通畅;

(二)加强与党风监督员所在部门、支部的联系,通报他们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党风监督员所在部门要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党风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履行监督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监督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电机学院党风监督员聘任办法(试行)》(沪电机院委[2006]7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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