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辅导员绩效工资实施及考核办法

作者:张可可发布时间:2014-10-24

 上海电机学院辅导员绩效工资实施及考核办法

一、实施对象

2010年1月1日以来在编在岗一线专职辅导员。

二、辅导员绩效工资构成

辅导员绩效工资=国家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市统一标准)+工作量津贴基数(二级学院工作量津贴额度/全体二级学院教师工作量津贴系数总和)*工作量津贴系数(由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奖励性绩效津贴【绩效奖励津贴(部门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工作量考核系数*个人质量考核系数)+ 超工作量津贴】

辅导员工作量津贴系数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确定。二级学院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教职员工积极承担辅导与服务学生的工作。按照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有关鼓励从事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的精神,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工作量考核工资相比其他岗位提高10%。

三、辅导员工作量

(一)基本工作量

1.法定工作日坐班并完成“X”工作

“X”工作指:承担二级学院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网络思政教育)、学生奖资勤贷等事务、学风建设、就业与职业规划教育(校友工作)、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创业、心理健康教育、共青团(学生会)、学生党建、生活园区建设(安全稳定、国防教育)等与学生工作相关的专项工作以及其他突发或重大活动。“X”工作量具体由二级学院视情协商额定,尽量保持一定稳定性,以鼓励辅导员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2.完成额定夜间值班工作

以每学年40教学周计算,副教授年度额定值班至少20天;讲师年度额定值班至少40天;助教年度额定值班至少80天,以确保1000人学生规模及以上二级学院学期内每周一~周日至少有1名辅导员值班在岗;1000人学生规模以下二级学院学期内每周一~周四至少有1名辅导员值班在岗。具体值班安排和特例情况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并报学工部备案。

3.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专任教师的25%。

(表一)辅导员基本工作量及其权重系数

序号

基本工作量 

系数

1

法定工作日坐班并完成“X”专项工作

0.6

2

夜间值班

0.3

3

科研工作量

0.1

辅导员不能完成额定基本工作量的,其个人工作量津贴按照其完成比例来发放。

经学校核定批准的辅导员挂职、访学、病事假等,其工资待遇按照学校人事处文件执行。

(二)辅导员超工作量及其津贴发放

1.带生津贴

辅导员带生按照7元/生奖励标准发放;每位辅导员带生最多不超过260人,辅导员在实习期内带生不超过80人;超带生部分不发放带生津贴。

鼓励辅导员以团队形式申报成为校级“辅导员工作室”,二级学院可建立激励导向政策。

2.值班量津贴

按照辅导员实际值班天数由二级学院发放,二级学院按照50元/天奖励标准发放。

说明:以上两项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和时间具体由二级学院视情决定。

3.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按照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执行。

4.教学工作量津贴

辅导员校内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专业课、基础课、公选课、心理及就业课、素质拓展课等),按照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课时量标准发放津贴;每周不超过8课时,超过8课时部分不计发奖励津贴,第三学期教学量除外。

四、辅导员工作质量考核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评一次。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优、良、合格的数量按照1:4:5比例确定,系数分别为1.3、1.1、1。

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工作,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积极参加“辅导员队伍建设月”活动;辅导员个人或所带学生集体本年度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至少2次或市级及以上奖励至少1次;完成基本工作量且位于考核总人数的前10%左右。

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工作,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良好;积极参加“辅导员队伍建设月”活动;辅导员个人或所带学生集体本年度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至少1次或二级学院奖励至少2次;完成基本工作量且位于考核总人数的前50%左右。

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基本工作量且位于考核总人数的后50%。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在考核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优秀:不能完成基本岗位职责的;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学校稳定发展言论的;不接受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在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引发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由于工作过错,使学校、院遭受名誉损害的;在开展评优、评奖、帮困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廉洁自律方面,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具体考核细则由二级学院设定,并报学工部备案。

(四)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实行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二级学院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其中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二级学院考评每一级的评议满分为100分,最终综合考核比例为:学生评议30%、辅导员互评10%、二级学院考核60%。

1.自我评议

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学期工作及其成效做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并将书面材料提交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

2.学生评议

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对本学院辅导员进行无记名方式测评打分。参加的学生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其所带班级学生数的20%。

3.辅导员互评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本学院辅导员进行述职交流,本学院辅导员之间进行工作互评。辅导员人数较少的二级学院,可吸收班主任参与互评。

4.二级学院考评

在辅导员述职交流、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的基础上,二级学院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平时表现,对本学院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级,并经二级学院党政会议审议同意后上报党委学工部。

5.学校评定

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辅导员工作抽查情况,对二级学院提出的考核等级进行综合评议,审定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确定辅导员的优秀考核等第,报人事处交校党政联系会议审议。

(五)考核结果使用

1.辅导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其个人下一年度绩效奖励津贴的个人考核系数直接挂钩。

2.上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发其绩效奖励津贴。

 

五、岗位聘任要求

辅导员岗位等级及聘任要求见表二。

(表二)辅导员岗位等级及聘任要求

岗位等级

岗位职级

二级岗位

教授

三级岗位

教授

四级岗位

教授、副教授

五级岗位

副教授

六级岗位

副教授、讲师

七级岗位

副教授、讲师

八级岗位

讲师

九级岗位

讲师

十级岗位

讲师、助教

十一级岗位

助教

十二级岗位

助教

 

1.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按照上海市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全校单列,在各二级学院单列。

2.辅导员可提出辅导员岗位等级申请,经二级学院根据考核情况评议表决,报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核准后聘任。

3.经过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副高级聘任在四级岗位上的比例,不超过本系列副高级人数的15%;经过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中级聘任在六级、七级、八级岗位上的比例,分别不超过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人数的10%,15%,20%;经过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助教级聘任在十级岗位上的比例,不超过助教级的20%。

4.在本轮聘任期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下一轮聘任时可申请提级聘任:

(1)本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学生思政工作个人优秀荣誉称号或奖项的,如“上海市年度辅导员人物”(不含提名奖)、“上海市育才奖(学生思政教育工作者)”等;本人获批“上海市精品课程”或“上海市辅导员工作室”负责人;

(2)本人直接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以上重大赛事三等奖及以上的(具体赛事范围参照教育部评估范围);

(3)个人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的;

5.在本轮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下一轮聘任时降级聘任:

(1)个人考核有2次为“基本合格”的;

(2)个人考核有1次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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