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王春红发布时间:2013-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保障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要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合理选拔人才,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组长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党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察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法规、制度以及学校有关招生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使工作人员做到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坚持录取原则和标准,保证招生质量。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招生、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八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招生监察小组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就招生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有权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部门应提前将本年度的招生计划、名额分配、录取时间表等招生信息报招生监察小组,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察,重点检查专业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新生录取的审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各类别、各批次招生的监督;收费项目的规范、公示等。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注意防止录取工作后期各种徇私舞弊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善始善终。对招生录取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校招生机动计划的监管,学校招生机动计划的投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同时追究违纪的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收费情况,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和私存、截留费用等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纪律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要主动适应网上录取的形势和变化,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招生监察负责人参加学校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监察小组应派监察人员全过程参与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场所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加强对招生人员资格审查,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校教职工,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在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也不得参加当年招生监察工作,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或请示。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监察部门应及时对今年的招生工作认真总结,对下一年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记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生部门、人员及监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招生监察小组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呈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需情况的;

3、拒绝就招生监察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的;

5、对举报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其它招生监察工作、与招生有关的各类考试监察工作,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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