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王春红发布时间:2013-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党政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委会会议决策。

第三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五)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全校性的奖惩制度;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国内外合作和交流的重大事项;

(十二)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一)拟报批任命干部的推荐、提名;

(二)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和奖惩;

(三)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四)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等事项;

(二)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大额捐赠等事项;

(三)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调整;

(三)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主要程序

第十条  酝酿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其中,推荐、提名重要干部和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采用票决。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四)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五)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涉及班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班子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执行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意见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岗位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相悖的以此为准。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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