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基本建设廉政管理规定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23

(沪电机院委[2013]47号)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基本建设的廉政管理,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教委发[2006]38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和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修缮、装饰工程等。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参加基本建设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各类基本建设工程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二)在各类基本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投入等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策,不准个人擅自决定或少数人决定,不准违规操作。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项目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学校和部门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凡三十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学校项目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共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

(五)在签订各项业务合同时,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按学校的规定授权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给付货款,避免造成资金损失。

(六)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工程费用应按合同或规定审批程序支付。

(七)对工程项目及各类物资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参加基本建设管理中,必须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待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洽谈业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准私下会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为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在对内对外的交往中,不准泄漏国家的机密和学校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额、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三)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购房、装修住房和求学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休闲娱乐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不准向承包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五)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遵守其他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实行工程项目廉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实施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廉政责任追究以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追究。学校成立追究责任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行为,应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相悖的以此为准。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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