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条 归档范围 (一)党务公开工作的上级公文及会议资料; (二)学校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工作资料、会议材料和图片等。 第二条 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国家要求。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笔等书写材料。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分类、立卷,编制目录、号码。 第三条 归档材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各党务公开主要实施部门派专人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于次年3月前移交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立卷归档。 第四条 档案查阅实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