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条 学校三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要通过书记信箱、建言献策栏目、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办理结果,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一时不能办理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党员群众如实说明。严禁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置之不理。 第四条 意见或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及时归档,记载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