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得到落实,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等,必要时可采取民意测评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考核、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党员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