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条 校党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风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党风监督员)面向全校师生员工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三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 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 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 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 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