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务信息管理,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各级党组织依据党员或群众申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实施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采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党组织申领、填写《党务公开工作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传真、直接递送等方式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明确。 非党员师生也可就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党内事项提出公开申请。 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复议。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党组织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一) 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 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 对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 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 答复时应当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适用的有关保密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延期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