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由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按“三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落实。 第二条 校党委书记为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是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等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学校党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3-5人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公开管理工作,部署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为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并落实上级党组织下达给本支部的各项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党群职能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党务公开信息员1名,负责党务公开内容的收集、归纳、整理及党务公开网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网站平台运行维护,网站安全技术保障等,对各单位党务公开信息员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