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积极倡导互助互爱精神,将教职工献爱心活动落到实处,以规范我校教职工“爱心帮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条例(试行)。 第二条 教职工“爱心帮困基金”经费是由学校行政拨款、集体和个人捐助、教职工“爱心一日捐”等款项组成。 第三条 “爱心帮困基金”的援助对象是指教职工本人患特种重病的或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人员。 第四条 凡本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可享受“爱心帮困基金”的经济援助。参加“爱心一日捐”的教职工可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爱心帮困基金”的经济援助以教职工个人申请为主或由各分工会提出申请,一般采用一年一次的申请方式,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爱心帮困基金”的账目委托校工会财务单独立账管理,专款专用。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批。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以《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保障范围的规定》作为特种重病的参照依据。 第八条 援助标准:1、教职工患特种重病之后,首次提出申请,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3000-6000元的援助。再次提出申请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0-4000元的援助。2、因直系家属患特种重病或特殊困难提出申请,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一年中累计援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援助程序:1、申请:申请援助的教职工可从校工会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和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爱心帮困基金”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并附上病史资料、诊断证明、治疗费凭证(包括医生处方的自费药发票)等复印件,由分工会审核并填写意见后统一将《申请表》交校工会办公室。2、审批:由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小组负责进行审核并提出援助金额,经校工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试行)经过校教代会民管小组讨论、校工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同意,于2012年9月26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试行)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2012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