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推进我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建立二级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院(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所称院(系)教代会均指二级院(系)教代会],是院(系) 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部门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院(系)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的制度。其性质、作用、职权和要求与院(系)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院(系)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院(系)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在本院(系)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讨论院(系)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本部门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院(系)发展等重大问题。 (2) 审议决定院(系)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奖惩办法、选举产生参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3) 评议、监督院(系)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系)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六条 院(系)主任要定期向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系主任)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系主任)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系)教代会代表。代表一般占本部门人数的20%~30%。其中,教职工人数50人左右的可为30%,教职工人数在100人左右的可为25%,教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可为20%。 第九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由各院(系)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女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暫定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级院(系)的教职工代表如调离本院(系)的,其代表资格即停止,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可更换或补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提出提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和权利; (3) 有向院(系)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 有对院(系)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 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院(系)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院(系)教代会制度,要在各院、系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教代会推选常任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其中女性不得少于一人),党、政代表原则上不得超过30%-40%。 第十六条 院(系)教代会和院(系)、部门分工会在领导机构方面采取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即院(系)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原则上由院(系)、部门分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七条 院(系)教代会每二年为一届。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应到代表或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院(系)、各部门分工会是院(系)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4) 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部门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施办法》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