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临港校区建设办公室廉政谈话制度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9]2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港校区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强化对本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对全体干部的廉政管理,全面开展推进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关精神,本着“教育在前、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将日常教育、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廉政预防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廉政谈话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即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领导由校党委领导负责,办公室科室领导由办公室领导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   

第四条  在遇下述情况之一时,须对当事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诫勉:    

1、职务、工作将发生变动的;  

2、群众举报或组织发现有违纪行为或不廉洁现象的;  

3、在监督检查当中发现问题的;

4、当事人受党纪、政纪、司法处理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组织认为需进行谈话提醒的。   

第五条  谈话内容   

1、工作变动的理由及新岗位的要求、注意事项;  

2、根据群众反映,对其可能发生的违纪趋势进行提醒;   

3、根据群众举报或组织的了解,对被谈话人已经发生的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不廉洁行为提出批评,并要求其对自己的错误提高认识、制定改正措施。

第六条  办公室领导应高度重视廉政建设的日常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和形式,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工作。力求通过教育,在党员和干部的思想上筑起防腐屏障。

第七条  办公室领导要定期与关键岗位的同志进行廉政谈话,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对职工群众或参建单位反映的有关问题,通过诫勉谈话进行上下沟通,统一思想。如反映的问题确属未违反廉政规定,则由双方在“廉政建设谈话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于职工群众或参建单位以书面形式反映的问题,虽经查证不符,但分管领导也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警示谈话,力求预防在前,及时纠偏。谈话结果也应填入“廉政建设谈话记录表”中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对于群众或参建单位以书面举报形式集中反映,经查证属于违纪问题的萌芽,分管校领导应对当事人提出严正警告,并可根据实际,对当事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限期整改,以观后效。

第十条  如限期整改无明显效果,甚至仍有违纪行为发生的当事人,分管校领导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相应组织对其实施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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