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9]24号) 为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临港校区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以身作则,自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与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承包商等签订的《廉洁协议》。凡发现违反者,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将从严处罚、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违反招标工作程序,从中谋利。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第四条 临港校区建设中的所有重大事项,办公室应按照学校党政会议议事规则,及时上报相关校级会议审议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党政会议报告。 第五条 凡对外业务交往中的就餐,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负责具体安排。 第六条 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按有关规定,不得收受礼品馈赠 (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等)。若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及时上交学校纪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处理。 第七条 在对外业务交往中,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单位邀请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八条 办公室各科室的负责人必须做好本科室、本岗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自觉遵守廉政纪律,搞好廉政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