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上海电机学院临港校区建设工程 “一把手”监督的实施条例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9]17号)

 

为全面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入开展争创 “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进一步完善对 “一把手”的廉政监督体系,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学校和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条例所称的 “一把手”适用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延伸至临港校区建设办公室班子成员、科室领导、工程现场项目经理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监督是指对 “一把手”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一把手”在决策、实施过程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决定采购,越权干涉招投标工作;

(二)  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避开监理方,与施工方私下约定,谋求私利;

(三)  接受业务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  以考察企业的名义,要求或接受承包单位安排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五)  利用职权私下与供应商商谈采购等事项;

(六)  为了私利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

(七)  利用职权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

(八)  利用职务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向指定的供应商购入工程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

(九)  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家属及亲友推销材料设备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十)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四条  “一把手”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和制度:

(一)  学校党委定期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议事并认真执行回避规则和廉政报告制度。   

(二)  要充分保证南汇区重大建设工程创“双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创 “双优”活动中的知情权、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  认真执行 《保函》制度和“量清价定”制度。工程预付款支付应尽量采用银行保函制度;工程量结算应按“量清价定”的方法结算。

(四)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廉政谈话教育。

第五条    学校纪委定期对议事规则、回避规则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备案和报告,切实加强对 “一把手”的廉政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行为,应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若涉嫌违法违纪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例》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求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纪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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