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9]14号)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督促从事工程的建设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工程及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原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交易行为的单位。 第二条 对进入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资格审查,审查方法还可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防止不具备资格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我院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活动: (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二) 投标人以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 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四) 中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的行为。 (五) 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 (六) 中标单位故意提高工程造价转包,然后从分包方套取提价部分,进行贪污的行为。 (七)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加强对临港校区建设工程廉政准入的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我院牵头组织的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如其参建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腐败案件的,我校可责令其整改,并可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取消其续约资格。 (一) 各参建单位应与我校签订廉洁协议,注明廉政建设要求及责任。 (二)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相关规定,并加强自我管理。认真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会议,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本工程的“双优”、文明工地和立功竞赛活动。 (三) 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南汇区重大建设工程创“双优”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 各参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信息要双向沟通,共同努力完成创“双优”活动的目标。参建单位纪委要对廉政准入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汇总、备案和报告。加强对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纪委,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