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沪电机院委[2005]60号废止)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和验收等各项活动,确保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等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参加工程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运作。 1、学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验收、施工安装、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招投标按《上海电机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策,不准个人擅自决定或少数人决定,不准违规操作。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项目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学校和部门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凡三十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学校项目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共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5、在签订各项业务合同时,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按学校的规定授权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给付货款,避免造成资金损失。 6、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工程费用应按合同或规定审批程序支付。 7、对采购材料、设备等物资应进行比价采购,尤其是对数额大的关键材料和设备必须实行招投标。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参加工程建设中,必须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不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在接待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洽谈业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准私下会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为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在对内对外的交往中,不准泄漏国家的机密和学校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额、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3、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购房、装修住房和求学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休闲娱乐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4、不准向承包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发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5、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 6、遵守其他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学校实行工程项目廉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制定项目负责人追究廉政责任以及对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追究领导责任的制度。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行为,应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若涉嫌违法违纪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例》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成立追究责任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五、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则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