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7]56号) 为保证我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利,参照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制度,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一)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制度。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有关文件,不断提高认识,带头执行制度,做作风建设的楷模。要带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主要负责人应成为作风建设的楷模。要认真实践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的作风,不断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始终牢记共产党员应具备的品行和操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慎重对待朋友交往,注意净化社交圈,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二、 加大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利的监督力度,保证权力正确运行 (一)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肩负重要责任,同时也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要坚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坚决防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坚决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关于我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关于我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的若干规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的决定》、《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上海电机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电机学院出国(境)团组费用审计办法》等一系列民主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要带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二) 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校级领导班子要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机制,严格执行上海电机学院校长接待日、专家咨询会等一系列权利运行的透明制度,依法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三、 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的监督,确保廉洁从政 (一) 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情况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明示,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严格执行《上海电机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上海市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办法》等制度。 (二) 认真执行述职述廉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重点围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严格执行《上海电机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接受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采用多种办法广泛听取教职工对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及工作业绩、效率、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 认真执行谈话制度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要主动、热情、认真接受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谈话,与组织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四) 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央及市委的要求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点解决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校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若干规定》。对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整改;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并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 (五)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上海电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海电机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强和改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度,确保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 发挥各种手段的功能,形成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合力 (一) 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接受上级党组织对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上级党委工作部署、落实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对学校的权利运行机制进行监督。对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三)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办理提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接受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 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主动热情地、自觉地接受市、区、总公司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拓展对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渠道 (一)积极发扬党内民主。切实执行《上海电机学院关于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畅通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听取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凡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该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 (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办理事项、工作流程和工作实现,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及群众通过媒体反映的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