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6]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罢免,是指由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提出,并经校党委调查核实后提起,召开校党委会或校纪委会,通过投票表决,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下级党组织书记、委员的职务。

本办法所称的撤换,是指由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提出,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不称职的下级党组织书记、委员直接作出免去职务的决定。

第三条 校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校党委和校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校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校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要求罢免委员职务书》(见附件1)或《要求撤换委员职务书》(见附件2),写明要求罢免或撤换委员、常委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提出其不称职的具体理由,列举其不称职理由的具体事例,并署真实姓名。

第五条 校党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或接受上级党组织转交的有关处理材料后,应当安排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组织专门人员,对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

(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缺乏事业心、责任性,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它不称职的情形。

第六条 校党委在对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下级党组织书记、委员作出是否提起罢免或予以撤换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第七条 根据调查、考核和认定的情况,校党委集体研究,对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下级党组织书记、委员作出是否提起罢免或予以撤换的决定。

对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下级党组织书记、委员作出不提起罢免或不予以撤换决定的,校党委应当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委员。

第八条 校党委对下级党组织书记、委员作出提起罢免决定后,交由校党委会进行投票表决;对校纪委委员作出提起罢免决定后,交由纪委会进行投票表决。

第九条 会议表决由校党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罢免委员的名单;

(二)组织部长或纪委书记就提起罢免的理由及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对拟罢免委员的情况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审议时,拟罢免的委员及其与拟罢免委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审议结束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长或纪委书记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校党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表决时,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组织投票。

第十三条 罢免或撤换若属于上级党委、市委组织部受理并转交处理的,会议表决结果及作出的相关决定应当及时送交上级党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被罢免或撤换的书记、委员对罢免或撤换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委申诉。

第十五条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并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夸大、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委员、纪委委员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压制。

对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委员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上海电机学院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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