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建立督察制度的若干规定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6]62号)

 

为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校各方面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我校的督察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督察工作的范围对象

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 督察工作的任务

()了解督察工作对象,特别是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学校重大决策、措施的情况;

()了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了解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了解各二级学院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

()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督察工作原则

()“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提高效率)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 督察组的选派及人员组成

()督察组的派出及人选,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党委批准。

()督察组由督察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督察员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校级和处级干部中选派;工作人员从纪委、党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选派。

()督察员及工作人员的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分析、综合能力,健康状况较好。

五、 督察组的职权

()必要时,可列席各二级学院的有关会议;

()直接向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及时将督察情况报告学校党委。

六、 督察工作纪律要求

()督察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和单位的工作;

()督察组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督察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督察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督察组成员要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督察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和任职单位回避。

七、 督察工作的管理

()督察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具体承办。办公室设在纪委。

()督察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每次督察前,要事先拟定督察提纲,确定督察内容。督察结束,要写出督察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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