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5]60号)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或纪委和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实的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或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测评)中发现问题,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以及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 二、诫勉谈话要按照领导干部违纪的性质和程度,报党委同意后,由纪委牵头和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监察审计处一同参加。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委和组织部。 四、诫勉谈话要做好书面记录,将参加诫勉谈话的人员、谈话内容以及本人认识态度记录在案,经本人核实后留存于纪委。同时要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五、经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讨自己的问题,总结教训,开展自我批评。经诫勉谈话后对自己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或出现其他性质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六、参加谈话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透露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不得将信访件或有关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等情况。 七、本制度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