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2012年修订,沪电机院委[2005]60号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保障,根据中央、上海市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上海电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融入学校各项工作,做到与学校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实行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和管理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目标要求、具体措施。通过每年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和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法规制度,加强干部廉洁从政和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按程序规定如实报告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人才引进与招聘、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收入分配、招生、就业、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教育教学、各项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七)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解决教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纠正损害教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帮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九)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针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制度创新,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手段推进风险防控和预防腐败工作。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党政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推进和落实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在每学年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书面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每学年专题开展对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

(三)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和落实本单位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

(四)对于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纪委和监察部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下列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和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年度分工安排,报学校党委、行政审定;

(三)协助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开展对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四)按照权限起草、制定有关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和流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九条   学校党委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条  学校党委、行政每年年初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责任目标和任务,确定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当每年专题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重点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要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四章  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建立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可以与领导干部考核结合进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学校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结合学校实际,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或放任下属人员采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方法,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或者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违反规定担保、融资、工程招投标及私设“小金库”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或者放任、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干扰、阻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责任制规定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责任制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对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其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的上级机关负责。对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其责任追究,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其他二级实体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相悖的以此为准。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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