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学[2010]27号)

 

一、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一)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执

(二)  行严格的道德标准和工作规范;

(三)  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职能界限和个人能力界限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

(四)  心理咨询师应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对弱势群体的心理援助等工作,增进学生对心理咨询的了解和认可,履行心理咨询师应尽的责任;

(五)  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六)  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时,应及时将来访者转介其他咨询师或咨询机构。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咨询师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促进来访者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专业服务并避免伤害。

(一)        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来访者;

(二)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        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取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四)        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避免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五)        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自己在咨访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六)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

(七)        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八)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三、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基础,也是咨询师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纪律。

(一)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 对来访者的个人隐私及所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

(二)        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三)        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四)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老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五)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        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2、        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3、        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

4、        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六)        心理咨询师在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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