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学[2010]27号)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妥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事关人身安全和学校稳定大局,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较为重度的精神疾病有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症、严重的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长期孤独自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应急事件后出现。 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应当转介到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进行诊治 (一)感知障碍:对外界一般刺激过于敏感或不敏感,出现错觉、幻觉。 (二)思维障碍:思维迟缓、思维贫乏、思维中断、思维散漫等,甚至产生妄想或重复性的强迫思想内容。 (三)情感障碍:情绪极度高涨或低落,情绪反常多变,莫名的焦虑、抑郁和恐惧等。 (四)自知力障碍:对自己的问题缺乏自知力。 第四条 转介诊治的程序 (一)各学院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应及时配合校卫生所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镇静和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同时,应立即通知家长和学工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干预,并与校卫生所商定为学生家长提供转介方案。 (三)需要转介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配合家长做好转介工作。 (四)因故暂无法与家长取得联系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好监护工作。 (五)如家长不予以配合,要告知学生家长(亲属)如发生不良后果须有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写责任承担的承诺书,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精神疾病学生的处理 (一)精神分裂症等重度精神病患者因缺乏自知力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一旦发现,应对患者的同班同学,尤其是同宿舍同学进行自我保护教育,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二)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精神疾病学生,应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休学。 (三)精神病人的康复需要较长时间和良好的人际氛围,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精神疾病学生如经过系统的治疗,精神病症状已得到控制并处于康复期,由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具可以继续学业的健康证明,并经过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卫生所进行评估后,经本人申请,方可复学。患病学生复学后,其家长或监护人要全程监护(原则上建议走读),并向校方递交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和所在学院要为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定期给予心理辅导,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控。 (四)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精神疾病学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