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学[2008]27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办委发[2006]35号)及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8]12号)和《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办法》(沪电机院委[2007]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2008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工作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我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二、考核组织

(一)经校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成立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

(二)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党委学生工作副部长任办公室秘书,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会干部等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三、辅导员考核

(一)考核对象全校辅导员。任职不满半年者不列入评议对象,但列入本年度辅导员考核范围。

(二)考核周期:按照学校教职工考核周期,以年为单位考核,学期进行检查。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觉悟、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勤”主要考核常规工作;“绩”包括工作量和工作成绩两部分;“廉”主要考核辅导员在工作中是否遵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工作,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完成基本工作量且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且位于考核总人数的前15%左右。

在考核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确定优秀等级时予以优先:辅导员所从事工作中,有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含市级);辅导员所负责学生中,有学生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含市级);在维护学生稳定、学院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和基本工作量,考核总分在7089分。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工作任务,考核总分在6069分。

不合格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在考核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优秀:不能全面完成“9个一”基本岗位职责的;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学校稳定发展言论的;不接受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在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引发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由于工作过错,使学校、院(系)遭受名誉损害的;在开展评优、评奖、帮困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廉洁自律方面,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二级学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其中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二级学院(系)考评每一级的评议满分为100分,最终综合考核比例为:学生评议20%、辅导员评议20%、二级学院(系)考核60%

1、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并将书面材料提交二级学院(系)辅导员考核小组。

2、学生评议:二级学院(系)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对本学院(系)辅导员进行无记名方式测评打分。参加的学生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其所带班级学生数的20%

3辅导员互评。各二级学院(系)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本学院辅导员进行述职交流,本学院(系)辅导员之间进行工作互评。辅导员人数较少的二级学院(系),可吸收班主任参与互评。

4、二级学院(系)考评:在辅导员述职交流、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的基础上,二级学院(系)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平时表现,对本学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级,并经二级学院(系)党政会议审议同意后上报学校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评定。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辅导员工作抽查情况,对二级学院(系)提出的考核等级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第,报人事处交校党政联系会议审议。

(五)考核结果使用

1、“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年度总体优秀考核中,辅导员考核优秀比例占辅导员总人数的15%

2、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各类奖惩中予以优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派考核优秀辅导员出国学习。

3、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辅导员,由二级学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调离辅导员岗位。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解除劳动关系。

(六)岗位津贴:根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辅导员岗位津贴。津贴根据二级学院分配方法执行。

四、班主任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全体班主任(不包括辅导员)。

(二)考核周期以年为单位

(三)班主任考核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参照辅导员考核。

(五)考核结果使用:

1、学校每年开展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活动。优秀比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15%,分一、二、三等奖若干。

2、对于考核“基本合格”者,二级学院(系)应予以帮助和指导;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不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要予以调整或解聘,次学年不得续聘。

对于不能全面完成“6个一”基本岗位职责的;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学校稳定发展言论的;不接受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在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学生中有因班主任疏于教育引发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在开展评优、评奖、帮困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廉洁自律方面,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等其他情况,在次学期进行调整。

五、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华路300号 上海电机学院党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港校区行政楼5楼 邮编:201306 电话:021-38223323 传真:021-3822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