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7]4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不断提高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的选拔、聘任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治水平。必须是中共党员。 2、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的工作作风,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 3、具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文字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优先聘任思政专业、教育管理专业、教育心理专业的人员。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校中层干部经历或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育工作者或企业干部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聘任办法 1、选聘程序 辅导员由二级学院(系)会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在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人选,由分管师资、学生工作校领导牵头下组成的选拔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面试,经校党政领导批准后予以聘任。 2、选聘途径 (1)从应届硕士毕业生或个别应届特别本科毕业生中招聘,具有团、学干部经历者、优秀毕业生优先; (2)从现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中聘任; (3)从校内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有丰富教育经验的退居二线中层干部或企业干部中聘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工作作风及能力较差,学生中反映不良者; (2)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3)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4)因身体状况无法长期担任辅导员岗位者。 (三)聘期 聘任专职辅导员期限不少于四年,具体年限结合考核情况聘任。 二、班主任的选拔、聘任 (一)任职条件: 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观念,品德修养良好,言行为人师表;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或思政工作经历、经验;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聘任范围: 任课教师、符合任职条件的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聘任程序: 班主任的聘任由二级学院(系)按照本办法实施,每年6月份聘任。班主任人选经各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备案。学校向受聘班主任颁发聘书。 三、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