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制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参与外宣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对本年度在外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条 凡我校通讯员创作的反映学校改革发展、工作创新的文字、图片、影像稿件,经校党委宣传部领导审核后投送给校外媒体,一经采用发表,均予以奖励。主要适用对象是新闻稿。 第三条 奖励的标准按照稿件发表媒体的影响面、稿件的字数等条件核算。 1、 在《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一类报刊头版显著位置发表稿件,奖励1000元;其它版面发表稿件,且字数在300以上,奖励800元;字数300以下奖励500元;图片新闻奖励800元。 2、 在《青年报》《新闻晚报》《新闻晨报》《新闻午报》等二类报刊发表稿件,且字数在300以上奖励500元,字数300以下300元。图片新闻奖励500元。 3、 在影响面较小的三类报纸上发表稿件,且字数在300以上奖励300元,字数300以下奖励100元。 4、 影像稿件在省市级电视台播出,奖励1000元,在其它新闻媒体播放的,奖励500元。 第四条 在中央级或其它主流新闻媒体刊发重要稿件的,酌情增加奖励额度。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合作撰写的稿件按一篇奖励。 第六条 稿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主流新闻媒体刊发的,按照最高一级认定,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凡在对外宣传工作中提供素材,经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被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采用宣传报道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参与本年度的“外宣工作贡献奖”评选。经评选获得“外宣工作贡献奖”的单位奖励1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 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