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学术讲座 (包括学术报告,以下统称学术讲座。)是传播和获取最新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强化科技意识,提高师生学术水平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为繁荣我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和科研,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及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讲座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讲座是指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和本校老师向学校师生举办的学术讲座。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 第二条 学术讲座要本着“百家争鸣”的原则,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违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术讲座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统一管理,各有关承办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提前两周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再行组织安排。 第五条 学术讲座的举办时间、地点和所需设施,由教学管理部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前三日通过海报、网络或广播等形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消息。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保存学术讲座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声像资料,并将相关资料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 经学术讲座主讲人同意,录制的声像资料由承办单位妥善保存,学校内部统一使用。 第八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师、管理人员开设学术讲座,经二级学院、部门安排报学校批准后开设。 第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为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设备。各二级学院、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参加讲座,并将教师参加学术讲座的活动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科研处将于年终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单位学术讲座举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