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组[2011]3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领导(含校级助理);学校各部、处、室和二级教学单位等部门中的中层干部(包括相应职级的退二线干部)。 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出入境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三、领导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后,应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已经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在本办法实施起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党委组织部。 四、领导干部每次因私出国(境)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再向党委组织部领取证照并进行使用登记。 五、领导干部在境外期间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及时填报出国(境)回执单,并将所持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