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组[2011]26号)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人范围 (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要求报告)。 (二)学校各部、处、室和二级教学单位等部门中的中层干部(包括相应职级的退二线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及以下14项内容: 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表(历次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表 3、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表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表 5、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表 6、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表 7、配偶、子女从业(含国(境)外从业)情况表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表 9、本人收入情况(上年度各类实际收入情况) 10、房产情况表(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现有房产) 1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2、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等情况 13、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等情况 14、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以上两项具体按表式要求填报。 三、报告时间 1、首次报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上级要求;其他中层以上干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完成首次报告。 2、首次报告以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各有关事项。其中,有关事项报告表前8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后30天内填写“报告单”。发生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须在60天内报告。 四、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干部人事部和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2、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部门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在干部监督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4、党委组织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交由专人妥善保管,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5、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情况的,学校有关部门应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6、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制定的《上海电机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