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中层及以上干部离沪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组[2010]28号)

 

为加强干部管理,增强干部的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沪电办[2010]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中层及以上干部执行离沪外出请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假范围

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要求,校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校级助理、中层干部(正、副职)及中层助理离沪外出两天以上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离沪外出包括因公因私出国(境)、外省市出差、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和有关会议、寒暑假探亲或旅游等。)

二、请假程序

1、校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校级助理离沪外出两天以上的,应填写《校领导外出请假单》,办理报批手续。党委领导请假单交党委办公室备案,行政领导请假单交院长办公室备案。

2、中层干部(正、副职)及中层助理离沪外出两天以上的,应分别填写《中层正职干部外出请假单》或《中层副职干部(助理)外出请假单》,办理报批手续。中层干部(正、副职)及中层助理请假单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3、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批准后,必须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方可离岗。

2、干部外出经批准请假后,应将有效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请假情况应按人事处考勤要求在考勤表中准确反映。

3、干部外出因故不能按期返回的,需在规定假期未满前按审批权限提出申请。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干部,要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如由此造成工作失误的,应追究责任。

4、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通报批评;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分管条线、部门出现教学、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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