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2012年制定)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我校二级学院党政班子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二级学院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对须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教授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二级学院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二级学院按照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和决策机制,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共同承担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需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1、本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的各项决定的措施;

2、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3、本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决策和改革方案以及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4、本学院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创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本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心理咨询等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本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7、本学院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确定,以及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

8、本学院人才引进、业务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出国人员的选拔,收入分配,教职工考核与奖惩等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9、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资产的处置;

10、涉及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1、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2、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

3、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形式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讨论决定、通报(学习)等形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行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向院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由院行政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除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凡未院行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开

第八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院长助理、党组织正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二级学院分工会主席也应参与讨论决定。

第九条  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分别由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人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在时不得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涉及会议成员个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决策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能统一的,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有责任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责任。

六、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十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学校党政报告,传达到本学院师生。

七、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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