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组[2009]63号)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干部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条 考核对象 由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含退居二线享受中层干部职级待遇的人员以及聘任为部门助理的人员)。 第四条 考核原则 干部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为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依据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采用群众测评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注重考核工作业绩。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 德: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现、个人品德、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 (二) 能:主要是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三) 勤:主要是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四)绩: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业绩。对二级教学单位党政领导主要以目标管理责任状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 (五)廉:主要是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权力,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 第六条 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等级 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率原则上控制在考核对象总数的15%左右(其中正职干部的优秀率控制在优秀总人数的70%左右)。 (二)标准 优秀的参考标准是:主动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工作中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责任心、奉献精神,廉洁自律,民主作风好,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称职的参考标准是:认真学习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动实施校党委和行政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有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和民主作风较好,有工作实绩。 基本称职的参考标准是: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岗位工作,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尚显不足,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岗位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或错误。 不称职的参考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所聘岗位任职要求,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 第七条 考核办法及程序 按照干部分类考核、分组评议的原则,分条线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具体考核办法与程序如下: (一)个人述职 每位中层干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中层干部考核登记表》,并按考核要求进行述职。 (二)民主测评 组织干部、群众对被评议者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各二级教学单位须进行内部述职测评。 1、领导测评:由全体校领导对被评议干部进行测评,分管领导可以提出条线干部推优意见(党委组织部负责); 2、代表测评:由全体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测评(工会负责); 3、群众测评: (1)职能部门:由系统内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测评。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参加对政工部门干部测评;院长(主任)参加对行政、教学等部门干部的测评。 (2)二级教学单位:由所在部门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教代会代表、二级工会代表或全体职工(20人以下部门必须为全体职工)对被评议干部进行测评。 以上测评工作由各党支(直属党支部)、分工会负责实施。 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领导测评得分×0.3系数+代表测评得分×0.3系数+群众测评得分×0.4系数 (三)综合评价 各考核评议小组根据中层干部述职、民主测评情况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考核材料(部门综合考核结果、条线考核情况、政治学习和述学情况以及会议、值班出勤情况、廉洁自律方面的反映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干部考核等级初步意见,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提交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其中:党委组织部部长的考核不列入分组评议,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其考核结果。 对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中层干部经公示后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提拔、晋级、享受有关津贴、特别奖励以及参加以后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者,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由学校另行嘉奖;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并由分管领导和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连续两个年度教代会民主测评排名末位且后一次得分为70分及以下者,不能参加下一轮同级及以上岗位的聘任。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将予以免职或提前解除聘约。不能参加下一轮同级及以上岗位的聘任。 第九条 考核时间 每年年末,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开展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