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沪电专委组[2001]48号废止) 为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健全选人用人制度,在干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要求,就我校进一步做好干部任前公示规定如下: 一、任前公示的对象:拟提任为中层正职(正处级)、中层副职(副处级)的干部。选举产生的干部除外。 二、任前公示发布的范围和形式:根据公示对象及其拟任职务的工作范围等情况,一般在校布告栏或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拟任职务、试用期等基本情况及公示期限。 四、公示期限:一般为 五、公示程序 1.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经各级党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门 2. 党委集体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并决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3. 由党委组织部 4. 受理群众反映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 六、公示要求 1. 公示期间,党委组织部应设立联系电话,并接待来信来访,党办、纪委也可受理来信来访,接纳各种形式的反映或举报。公示结束后,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补充考察和调查核实,以弄清事实真相。在受理和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中,要保护反映情况人不受打击报复。 2. 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制的认同感和信任度,校党委要对公示结果进行分析。凡群众反映的属一般问题或反映的问题虽较严重但查无实据的,干部任用方案应正常实施;凡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实施干部任用方案;凡反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且情况属实,要停止实施干部任用方案;凡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 本着对公示干部负责的原则,在公示期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的公示对象在德、勤、能、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事实求是,不允许诬陷或恶意攻击。以部门名义反映情况的,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须署真实姓名。对匿名反映的情况,如无详细具体的事实,一般不予复查。对借机打击报复公示对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7天。在兼顾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干部群众有充分的时间反映问题。考察审核汇总考察意见,将拟提拔干部递交党委讨论。、有关党支部发布公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