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2012年修订,沪电专委[1994]8号废止)

 

中层干部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的桥梁纽带和推动学校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带头人。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规范干部的行为要求,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学习文化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必须认真参加两级中心组学习及其有关培训、会议等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不得以工作为由经常不参加学习。要锐意进取,不断积极探索,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有关经济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不以权谋私。

三、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不越权,不推诿,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如遇情况紧急,且职责范围又不十分明确时应积极解决,事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否则将视为失责。

四、必须服从行政指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上级下达的指令或布置的工作任务必须尽最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按有关规章制度程序办事,不得违反。如原来的规章制度不适应新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泄漏工作机密。

五、必须严格遵守干部廉洁守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勤政廉洁,自律,按要求及时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六、干部离沪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均应按学校关于干部请假的有关规定办好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有关规定,履行领用审批和归还报告手续。

八、干部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联系群众,秉公办事的原则,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考核,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九、在任职期内因种种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向组织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校党委审核批准履行必要的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十、任职期内的中层干部享有相关的职级待遇,干部解聘(或免职)后,原则上回原岗位(任职前的岗位),或根据本人专长和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十一、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干部考核工作。中层干部应根据试用期、半年度、年度、任期等考核的要求,做好个人述职述廉等工作总结,接受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

十二、本条例于201210月修订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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