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基层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支部是党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是领导所在部门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在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领导和团结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本单位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校党委批准后设立。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部门,应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部门,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设置,系、教研室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以设置在学科点上。 本科生党支部一般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设置,努力实现高年级学生党支部建立在班上的目标。 研究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班级设置,也可以按学科团队建立由党员教师和党员研究生共同组成的党支部。 机关、后勤、教学辅助部门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独立或联合设置。 第五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第六条 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他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凡成立新的支部或撤销原有的支部,必须由所属党总支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研究、校党委批准后决定。 第七条 公推直选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热爱党的工作,开拓创新,肯于奉献,不谋私利,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忠实履行职责。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教师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可由一人兼任。学生党支部可以选配优秀学生党员或辅导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根据党员人数和党员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九条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 1、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报告党支部的工作,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 2、党支部委员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召开,主要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讨论决定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发展党员计划及党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组织生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重要决定等;要根据党支部与党员的实际情况,讲究实效,把学习、研讨与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组织生活会要做到有计划、有中心议题、有考勤、有记录。 4、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支部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党支部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 党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可结合党内民主评议活动进行。 第十三条 党课制度。每学期组织本支部党员参加一次党课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 党课教师可以是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或先进党员,也可以是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校教师。 第十四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要在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问题的基础上,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每半年至少向所在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遇到特殊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和报告。党支部负责人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讨论通过。党员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负责人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党支部换届选举时支部委员会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本届委员会工作,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可通过结对帮助、开展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每学期要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一、两次分析,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有重点地解决突出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另外,按照学校党委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的帮助、教育和培养工作。 支部书记要加强与党外工作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联系,与他们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交知心朋友。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部门的群众,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各党总支要把党支部建设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认真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应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及时传达、通报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重要事项,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工作安排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支部建设中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重业务、轻党建,放松党组织建设、削弱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要坚决纠正;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整其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要充分关心党支部书记的工作、学习。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照相应行政岗位待遇。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学生党员应视同其他学生干部在评优、评奖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和行政负责人,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