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组[2006]39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中共上海电机学院委员会党建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党建责任制)。

第二条                党建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新一轮超常规发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建责任制,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基层支部书记为实施责任人的工作格局。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1、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6、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8、  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等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  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7、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工作责任

1、  对学校党建工作负总责。

2、  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党委述职。

3、  负责对党总支(直属党总支)传达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对基层党组织的执行、落实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4、  对学校稳定工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的工作责任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党建工作,并按分工范围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责任

1、  对本单位的党建负直接责任。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并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2、  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及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对下属党支部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责任

1、  对支部内党建工作负实施责任。

2、  严格“三会一课”制度,传达党的文件、精神,传达党的温暖、听取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及时向党总支、学校党委反馈。

3、  负责做好支部内党员、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责任考核的内容

1、  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党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党委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三服务、三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党委,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3、  学校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在年度总结中向上级党委作出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责任考核的内容

1、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3、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学校党委作出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的书面报告,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党支部责任考核的内容

党支部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由党支部进行自评后,将自评材料交党总支考核小组复评,每年由学校考核班子对党支部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工作责任》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  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力,致使本单位党建工作发生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2、  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隐瞒、敷衍。视情节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实行诫勉谈话。

3、  党总支、党支部年度考核不合格、总支及支部内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4、  实施党建责任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作为学校党建责任制的常设职能部门。负责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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