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10]26号)

 

一、组织领导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焦 

组员:朱  健(校办)          陆永贤(保卫处)

李 明(学工部)        查引娟(工会)

吴美华(人事处)        赵朝会(教务处)       

陈国荣(后勤保障处)    周志峰(工业技术中心)

卞一明(昂电公司)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事故的预防

教学、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及生产经营部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教学、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及生产经营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教职工严格执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教职工如实告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教学、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及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教学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二)事故处置的程序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卫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有关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卫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待对事故现场勘察完毕。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教学、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及生产经营部门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事故部门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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