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7]68号)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当前,国际国内环境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形势提出了新的挑战,维护国家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校国家安全工作,现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国家安全的组织建设 (一) 为加强学校的国家安全工作,经校党委讨论决定,特成立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 (二) 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处理我校涉及国家安全方面事务和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的组织。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处理全校涉及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引导广大师生自觉履行《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保卫国家安全,促进我校的改革发展事业。 (三) 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科技产业处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党委办公室。 (四) 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成员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充或调整的,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二、加强国家安全的工作任务 (五) 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保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破坏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维护国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动员、组织全校的师生员工防范、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教育和要求广大师生员工自觉履行《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义务,如发现有敌特派遣,勾联、策反,窃取机密,刺探情报等活动时,要第一时间报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如外国人馈赠有淫秽内容物品和反动、迷信宣传品或图书、照片、录音、录相带时,应拒收并及时向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报告。 (六) 要结合实际,指导和规范全校涉外、机密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加强内部防范。同时,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修改、补充、完善有关制度,并使之落到实处。 (七) 对全校的出国(境)团、组的教职员工进行教育管理;对跨国交流的学生社团、学生团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对临时来校的外籍人员、留学生等应加强管理;对校内老师科研项目受境外资助的情况要及时报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并对 (八) 凡邀请外国人、外籍华人及其他入境人员来校讲学、报告、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等,主办部门要将邀请函电、接待计划、活动内容报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并报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如发现外国人、外籍华人及其他入境者借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套问机密,拉拢腐蚀我方人员或提出与讲学、学术交流无关的要求,要及时报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九) 通过公开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收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经济建设有益的情况信息,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十) 依据《国家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专项工作。 三、加强国家安全的工作制度 (十一) 针对国内外政治敏感性事件和全校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由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将事件信息汇总报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如遇突发情况,主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态势并及时汇报,在活动进程中要掌握主动权,重大政治案件需及时报告国家安全部门。 对各出国团组人员在加强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报告制度。每个出国(境)团组回校后要将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情况书面报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如有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师生出去参加各类活动也应书面报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 (十二) 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学习有关文件,分析全校国家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据工作需要或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十三) 与国家安全机关保持经常性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协商处理日常事务。 (十四) 建立校国家安全工作档案,记载校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声像资料)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传阅、清退或归档。 四、加强国家安全的工作原则 (十五) 坚持党委领导的工作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定期请示或报告,遇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或报告。 (十六) 坚持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原则。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 (十七) 坚持严格的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正确区分是非、敌我及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规定。 (十八) 坚持国家安全机关业务指导的原则。在工作中既要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又要随时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指导。 (十九) 坚持保密原则。对工作涉及的有关内容、方法以及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专项工作等要严加保密。 五、加强国家安全的责任追究 (二十) 凡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二十一) 对工作不负责、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而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工作小组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