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6]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学校各级组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在网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地址、信访电话、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继续实施“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并在网上公开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等信息。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学校有关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学校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具体指导信访工作,学校信访工作部门分两级:

第一级: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学院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待、承办本部门、本学院的信访工作。

第二级:学校党委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处理本校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信访事项的承办情况。

第十条 学校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上级主管机关、学校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处理本校、本部门、本学院的信访事项,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认真受理、热情接待,及时解决。

(四)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推诿。强化基层部门、学院的信访工作责任,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他人代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校、本部门、本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统一编号登记并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如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的,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向校主管信访工作领导汇报后,转交有关主管单位。如不属于本部门、本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党委办公室后,由党委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凡遇集体上访,信访部门应当要求集体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对于集体上访的处置,应要求有关责任部门领导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重大集访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十九条 对信访接待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接待部门不予受理;信访接待部门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学校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先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经校领导批示后转承办部门阅处。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先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收,然后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承办人员应按处理要求认真办理后写出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报告应事实清楚,意见明确,并写明该事项处理的全过程。调查处理报告交党委办公室前,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报党委办公室。需要复信的信件由承办部门或党委办公室起草复信,党委办公室对来信的处理结果及复信负责审核把关。复信后,将复信的复印件附在来信后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门也应认真办理本部门、本学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作出认真调查后写出完整的处理过程及意见,并酌情答复信访人,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

有关本部门、本学院的所有信访材料要由专人负责,统一编号,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对于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并报告交办机关。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部门、二级学院或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学校师生员工可以就近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部门及时处理。

第六章  信访秩序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信访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上海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信访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电机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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