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党政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7]43)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党政会议议事决策水平,参照《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特对《上海电机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沪电机院委[2006]35号)进行修订。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切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指示、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师生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师生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五)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党委会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我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等;

3、讨论决定全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方针和计划;

4、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审定、维护稳定、校园综合治理、民兵预备役工作以及其他关系学校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5、讨论决定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6、讨论决定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干部工作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审议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8、讨论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政联席会

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我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党委会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

3、讨论决定涉及教学、学生、科研、人事、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学校校规、条例、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听取审议党政工作汇报,一般每半年一次;

6、审议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7、讨论决定应由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书记办公会(日常事务的议事会议)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讨论研究我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提出初步意见; 

3、讨论研究基层党组织提出的有关问题;

4、研究确定拟召开的党委会议题;

5、讨论研究拟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协调统一认识;

6、讨论研究应由书记办公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院长办公会

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我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党委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

3、讨论并提出应报请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4、审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外事及其他行政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讨论决定教职员工的聘任、解聘及奖惩,讨论决定对学生的重要奖励和严重违纪的处分;

7、审议学校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经费决算审核等有关财务事项;

8、讨论决定学校的校历、重大庆典活动的安排;

9、听取审议条线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工作汇报;

10、讨论决定应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党委会

1、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委办公室承担会务工作。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党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抄告并印发有关文件。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党政联席会

1、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委办公室承担会务工作。

2、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3、党政联席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党委书记助理、院长助理,列席人员为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抄告并印发有关文件。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

 1、书记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在党委会之前召开,对提交党委会的议题事先进行研究。党委办公室承担会务工作。

2、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助理,列席人员为党委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院长、副院长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四)院长办公会

1、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室承担会务工作。

2、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3、院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列席人员为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可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相关议题讨论。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院长办公会纪要、会议决定事项抄告并印发有关文件。院长办公室负责检查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一)会议制度

1、党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党政会议议题可由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也可由职能部门提出。党委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7天书面征询议题安排的意见,院长办公室每星期书面征询议题安排的意见。党委会议题依次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分管或联系党委委员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政联席会议题依次经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定。书记办公会议题依次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分管或联系党委委员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院长办公会议题依次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定。

3、党政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4、提交党政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并提前分送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能提交;涉及预算外经费的,应事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提交。

5、提交党政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事先由党政分管领导主持,相关部门组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师生参与度。

6、提交党政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上报前须经负责、分管、联系的班子成员审阅同意。如涉及重大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事先通过书记办公会、领导小组会议和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酝酿。

7、以下事项一般不予提交党政会议讨论:班子成员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不再提交党政会议讨论;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应由各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讨论解决;凡通过正常行文经班子成员会签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党政会议讨论。

8、党政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出席会议人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无记名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再作决策。

9、党政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班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班子成员本人应回避。

1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会议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政会议报告。

(二)文件审批制度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校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以学校党政名义联合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院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托副书记、副院长联合签发。

3、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校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由院长签发,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签发。

4、学校党政分管条线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有关文件由党政分管领导签发。

5、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抄告,一般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事项抄告,一般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和院长办公室主任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党委书记和院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托副书记、副院长联合签发。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抄告,一般由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院长签发,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签发。

6、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签发。

五、议事决策的执行

(一)党政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会议汇报。

(二)对党政会议的决议、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政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政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后,可在党政会议上复议。

(四)党政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五)班子成员须按分工负责对党政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实施。

(六)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将党政会议的决议、决定以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抄告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党政会议精神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一般于会后15日内向党政会议作书面报告。

(七)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党政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党政会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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