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委[2006]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推动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全面、客观地掌握教学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听课人员、范围及方式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听课人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各二级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和教研室主任。 听课范围如下: 1、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在全校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 2、各二级院(系)领导主要听本院(系)教师所授课程及其他院(系)教师承担的本院(系)学生的课程; 3、教研室主任主要听本教研室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所承担的课程。 第四条 听课方式可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方式,也可采取个别、随机听课方式。 第三章 听课要求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及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4课时);各二级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和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3次(6课时)。 第六条 各级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第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填写听课卡。针对教师仪表、教学态度、讲授内容、双语教学、多媒体的使用,对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人文精神的培养等方面给老师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八条 听课结束后,听课领导须将听课意见及时向授课教师、教务处和所在院(系)反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事宜由教务处安排;二级院(系)领导和教研室主任的听课事宜由各二级院(系)办公室安排。 第十条 每学期期末,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专人负责收取,各二级院(系)领导的听课记录表由本院(系)办公室负责收齐,并交至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领导干部的听课统计工作,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教师。同时,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教务处提交的统计数据,将参加听课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