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2-02-17

(沪电机院委宣[201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上海电机学院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宣传窗口作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电机学院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所办的,有固定的名称、版本、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内部指导工作或对外宣传、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三条在校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相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由校党委宣传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四条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0年5月16日颁布的《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3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应符合上海电机学院关于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管理规则,并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二章 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五条创办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须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领取编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刊、出刊;未经批准登记的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一律予以取缔。
第六条 申请创刊的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为上海电机学院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具有相应资格的指导老师;
(四)有组织结构健全的编辑部和全面负责刊物事宜的主编;主编及其它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编辑部的正式成员;
(五)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问题;
(六)刊物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七条 创办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为办刊单位,负责刊物的经费筹措、负责人聘任、日常管理和发行等工作。
第八条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根据刊载内容,聘请有关的院系、部处、馆室、中心为连续出版物的业务指导部门,聘请相关部门老师为指导老师,负责对办刊的理念方针、技术业务进行指导。
第九条 创办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审批手续:
(一)创办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组织须到校党委宣传部领取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审批登记表,如实填写、签章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及注册登记;
(二)经过审批、同意创办的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由校党委宣传部书面通告,并统一编发刊号。
第十条 经审批刊物每期出刊后,应送交一份给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刊物,由办刊单位相关负责人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内容不健康、谬误较多的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校党委宣传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成效不大的,将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出版时应当印有刊物编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等内容;
(四)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
(五)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出版增刊、合刊,应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增刊、合刊报批的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六)经审批、登记后的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发行方式、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有变动,应到宣传部重新登记、及时更新注册信息后,方可按改动后的信息出版刊物。
(七)按新闻出版局规定,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检一次。未通过年检的刊物,不得出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中所列各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改正、责令停刊整顿直至取缔刊物,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第二、三、七项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过期不予改正或改正成效不大,将责令停刊整顿直至取缔刊物;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将没收刊物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刊整顿或取缔刊物;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没收其已出版的增刊或合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校内资料(连续)出版物所刊文章由主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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