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关于规范校园户外宣传管理的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2-02-17

(沪电机院委宣[2006]2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户外宣传的管理,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推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特制定《关于规范校园户外宣传管理的规定》。 
      一、校园户外宣传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实施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鼓舞、动员、教育、引导师生员工积极投身学校教育事业;密切党群关系,建设和谐校园。 
      各单位(含二级学院、各部门、社团组织等,下同)的宣传工作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党委宣传思想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校园户外宣传工作的管理。 
      户外宣传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真实,书写要规范,与学校品位要相称。 
      本规定所指户外是在校园范围内,建筑物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场所。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内公共走廊和厅堂参照本规定实施。 
      二、建立校园户外宣传审批制度。各单位在校园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橱窗(牌)、宣传栏、阅报栏、海报栏、张贴栏等宣传载体,置放宣传物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审批内容包括经办人、责任人、宣传内容、宣传地点、宣传时间及单位负责人意见(社团活动由该社团挂靠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未经批准的上述户外宣传行为不得进行,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强行拆除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严格控制校内横幅标语的悬挂。重要节日、学校重大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悬挂横幅标语,其他单位不再悬挂。各单位因重要活动确需悬挂横幅标语的,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可在活动现场悬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自行清除。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在校门口及校园主干道上悬挂横幅标语。一般性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张挂标语。 
      四、规范宣传橱窗(牌)和张贴栏的管理。学校所有宣传橱窗(牌)和张贴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宣传内容承担责任。
有专用宣传栏及宣传品的单位,需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宣传内容严格把关。宣传内容须及时更新,不能空置。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公告、海报、启示等纸制宣传品必须在指定的张贴栏发布,不得随意张贴。 
      各单位张贴的宣传品不得超过一个编号版面,时间不超过一周;学生社团及学生活动张贴的宣传品,时间不超过三天,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张贴。对不符合规定的张贴物可由党委宣传部核实销毁。 
      五、严格控制商业广告在校园张贴悬挂。除学校重大活动并经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之外,禁止商业广告在校园张贴悬挂。未经批准,各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向校外企事业单位承诺在校园进行户外宣传。 
      六、严肃校园户外宣传管理的纪律。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责和管理范围内宣传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宣传管理的责任。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教育学生严守学校规定。凡违反规定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提交党政联席会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相关责任。 
       七、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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