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作者:叶红发布时间:2014-11-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重证据;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学校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学校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信访接待办理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举报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学校基层党政部门收到群众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后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认真做好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需要配合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凡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均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信访登记必须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重复信访件应予注明。

第七条 信访件的主要办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八条 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书面报告,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 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信访接待处理情况,突出事件、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纪检监察信访分析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类汇总和分析,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及时保密。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材料,根据需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

第十六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电机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分析制度(试行)》(沪电机院委[2010]40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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