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临港校区建设办公室廉政建设责任制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9]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港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廉政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使办公室各级干部切实担负起廉政建设的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本工程建设“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南汇区委、区政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办公室各级干部在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规定,是从组织上、制度上加强和保证办公室的廉政建设落到实处的领导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必须坚持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坚持定期考核,违责追究的督查制度。

第二章  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办公室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对办公室主任的廉政建设负责;办公室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负责。               

第三章    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中的基本责任是:制定规划、部署实施、检查监督、考核总结。  

第八条  办公室各科室的廉政工作的基本责任是:结合实际、落实任务、反腐倡廉、勤政务实。   

第九条  办公室各级干部在廉政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一)了解现状、研究对策。进一步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定期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通过 “三个了解”,即: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廉政建设现状;了解责任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了解各方面对本人廉洁奉公的反映,做好“三项工作”,即:半年确定一个廉政责任制自查活动。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各种制度和规定。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上级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明确任务、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和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规定和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确定责任目标,按期部署实施,并做好检查、考核和总结。

(三)教育为主、立足防范。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对责任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风廉政、党纪法规和廉洁自律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一季度一次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会;半年一次廉政建设谈心活动;半年一次廉政建设交流会等等; 引导责任对象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

(四)严以律己、率先垂范。进一步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做到“五个带头”,即: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带头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带头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家属、子女。

()支持帮助、综合治理。进一步重视和帮助廉政建设职能部门的工作,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组织有关科室对廉政建设实行综合治理,指导有关科室抓好范围内的廉政工作,并对发生的问题主动查纠。  

第四章    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办公室各级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和任期成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应给予批评、督促。    

第十一条  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和各科室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检查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办公室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半年分析、检查一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检查的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定期听取群众的反映,对办公室各级干部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查究

第十四条  责任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根据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查明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对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三)掩盖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四)其他不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以上情况,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认真检查履行责任的情况,一并写出履行责任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学校党委解释。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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